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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评议 /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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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6日   阅读次数:12006  

【案情介绍】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1995年康力公司与富锋公司合资组建富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之初,双方共同参与制定了富康公司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富锋公司委派三名,康力公司委派两名,董事长及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及聘任。
   合资公司组建后,两股东之间矛盾不断,经常在经营方针及利润分配问题上产生分歧。2005年7月,富康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己到,为选举新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康力公司派驻富康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因利益纠纷,召开董事会的通知遭到富锋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富锋公司委派的董事拒不出席董事会,致使富康公司长期处于无法定代表人、无总经理的尴尬处境,致使公司根本无法正常运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2007年9月,康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富锋公司的合资关系;对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富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清算。
     上面是一起典型的因股东之间的不和导致公司出现僵局的案例。公司僵局在股东人数不多,股东会机制不完备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常见。公司僵局出现的根源是什么,如何破解公司僵局,是我们进行公司法律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2008年5月5日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在公司出现僵局情况下的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公司僵局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直接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公司僵局释义
     “公司僵局”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的《示范公司法》,虽然这一概念并没有被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用,但其已逐渐被我们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公司僵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大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功能被过滤,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另一种是各方股东实力相当,任何一方都无法有效控制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公司一旦陷入僵局,体现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及公司实质利益者即股东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赋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二、公司僵局的破解——股东解散公司之诉
     (一)《公司法》对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况下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据以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事由中最典型的一类就是公司僵局。但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很难实现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僵局的规定
2008年5月19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事由中的公司僵局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了股东会无法召集,股东会决议无法做出及董事长期冲突三种,具体情形为: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一旦出现以上三种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实现资本退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合资经营的富康公司因两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已两年多无法召开董事会,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解散富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公司僵局——预防为主
     公司僵局的破解应该是多途径的,比如赋予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完善资本退出模式。但鉴于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只规定了诉讼解散公司的解决途径,而诉讼解散公司有可能导致多方利益受损,对于股东和公司来说,都是一种无奈之举,很难说是一种最佳解决途径。因此,从目前的情况分析,避免出现公司僵局,从而逃脱被解散的命运,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契约,新《公司法》加大了公司的自治权,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势力范围”,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载入“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法,从而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因此,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权行使的规定,可以通过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权限制措施,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这种限制措施主要有:
    1.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指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实行一定限制,能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利益。
    2.表决权回避制度。指股东或董事在表决事项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免形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局面。
    3.公司在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或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等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4.类别表决权制度。指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过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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