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经营中处境艰难,希望通过破产方式化解危机,但对破产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清楚。请您谈谈破产制度如何发挥作用。另外,一些企业主也希望通过自然人破产化解自身担保的债务,请问如何看待自然人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全国已设立14家专门的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较大突破。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重整,依法妥善审理重庆力帆、北大方正、海航集团等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内在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企业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
实践中,企业主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普遍,企业破产后个人仍然继续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据我们了解,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的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深圳法院根据特区立法,受理并审结了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等类自然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党中央领导下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为在全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积累实践经验,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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