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