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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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的积极性,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 潜力大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项因素,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 发改部门推荐,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 认定为襄樊市上市后备企业:
(一)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3年累计主业收入1.5亿元以上,累计净利润1500万元以上;,
(四)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具备核心竞争力。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新经济 与商业模式创新类企业的标准可适当降低。
二、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 ,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三、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享受工业用地地价优惠。对 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报批等手续。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 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规费收取 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工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 (襄办发[2008 ] 13号)执行;股东发生重大变化或有交易行为的,由财政比照有关税费地方留成部 分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全的房 产,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6号)认定后,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经公告无纠纷的,补办房屋所有权证。
六、改制上市的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税收征缴方面存在不规 范问题,在上市中涉及调增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税款的,按地方所得比例,由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七、上市后备企业进入发行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所得税 地方所得部分,由实际受益的地方按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立发展生产。
八、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 评估增值及黑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发生财产转让时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 为股本并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各类 "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
策。
十、市政府设立襄樊市企业上市专项经费,并根据情况每年予 以补充,专项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阶段或上市前资产重组阶段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进入上市辅 导阶段给予20万元补贴;企业材料申报到中国证监会阶段给予30 万元补贴;发审会审核通过后给予40万元补贴。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上述补贴悉数归还。
十一、公司股票发行成功后,由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2‰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
十二、后备企业上市当年度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 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三、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将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成功后由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奖励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十四、支持上市后各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 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的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十五、支持金融机构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安排贷款。
十六、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进入襄樊上市业务市场,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公司,上市公司通 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且再融资投资项目在本市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其财政投入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会同相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