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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2646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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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发〔2008〕26号  2008年9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紧紧抓住第三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机遇,借国内创业板推出的东风,以《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调动积极因素,聚集各方面力量,坚持“培养一批,准备一批,推出一批”的基本思路,力争2008年推动1-2家企业上市,2009年推动2-3家企业上市,到2010年底,实现3-5家企业上市,并培养辅导好30-35家后备企业,形成稳定的企业上市梯次队伍。以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实现黄冈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符合境内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行业地位突出,有较强的竞争力,龙头带动作用强,国家优先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

  4、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运行模式新颖,产品具有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比重大;

  5、新农村建设的农业产业化和区域示范特色企业;

  6、企业有连续三年的经营业绩,近两年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7、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诚信度高,三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二)合理选择上市路径

  整合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依据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标准,结合各个企业的自身条件,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上市路径。一是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企业运营规范、在国内同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主攻国内中小企业主板。二是重点支持自主创新、新经济模式、农业产业化和成长性比较好的特色企业,冲击国内创业板,力争抢坐头班车。三是瞄准新加坡、美国、香港等境外市场,借助境外上市发行审核便捷、上市速度快、发行门槛低、资本市场成熟且后劲大等优势,适时启动农业、造船、服装、贸易、建工、学校等企业境外上市程序,推动企业境外上市。四是推荐有一定基础和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与国内上市公司接触,通过上市公司对这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多途径上市。

  (三)启动企业上市的主要程序

  1、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自主自愿到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上市申请,由市上市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进行汇总受理;

  2、市上市办公室对申请上市企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3、认定的拟上市企业填写相关资料备案;

  4、市上市办公室推荐中介机构到拟上市企业考察评估;

  5、中介机构、各级上市办公室和企业共同会商确定启动程序,签定相关协议;

  6、开始上市辅导规范,企业上报审批。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协调

  1、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室,配强人员,落实经费,负责本地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规划和具体协调工作。

  2、市上市办公室要积极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境内外中介机构,免费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负责考察、筛选和推介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的路径选择、方案规划和上市成本等具体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3、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要积极做好后备企业形象推介、有关法规政策和企业上市工作进展等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上市工作氛围。

  4、对启动上市程序的后备企业,必须成立工作专班,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一企一议,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加强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聚集一切有利条件,提高企业上市工作效率。

  (二)加大资金支持

  1、对市直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企业1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原则比照执行。

  2、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加强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属地银行机构应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扩展相应权限,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创新质押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进入上市申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4、积极引荐创业资金、种子基金和风险投资资金直接参与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股权融资,寻求最佳的战略投资伙伴。

  (三)支持企业改制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金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费用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

  2、含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改制过程中,国有股份应本着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原则,根据上市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退出,原国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应优先转让给实际控股人。

  3、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为自然人股本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当时上缴有困难的,可视情缓征,在发生转让时一并缴纳,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4、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国有资产须经国资委批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改制手续的办理。

  5、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欠缴税款、拖欠银行贷款、未做环评和非银行借贷融资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6、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重新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国家部分根据地方财力情况,以补贴、奖励等方式适当支持。对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后备企业,2年内同比增长外的新增所得税额,地方财政应等额给予支持(拟上市企业非因自身因素造成上市延期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7、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完善相关手续后,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8、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对政府原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要以出让的方式重新处置,属于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土地纯收益)按土地资产处置时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补缴。对享受招商引资等各种优惠政策取得的土地,应补交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等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若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上交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企业上市成功后半年内必须交清。3年还未上市的企业应全额补交优惠部分资金。

  9、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属地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经市上市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核实后,免交2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建立激励机制

  (一)企业成功上市,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在我市继续发展的,融资额5亿元以下,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功人员2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融资额2亿元以下,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功人员1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5万元。

  (三)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资收入和股权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上市后三年内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四)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我市纳税的,奖励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有功人员10万元。

  (五)对上市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或境外上市进入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工业生产用电;对其引进的人才,在落户、职称评定、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六)实现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的,按上市企业户数,每户奖励上市办工作经费5万元。

  (七)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工作认真,积极主动,有突出表现和重大贡献,帮助企业成功上市的个人及单位,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上述各种奖项,由各级政府设立,同级财政专项列支,及时兑现。

  五、完善工作制度

  (一)联系人制度。各县(市、区)上市办公室负责本级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要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加强与市上市办公室的沟通联络;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作为上市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与市上市办公室的直接联系,必要时抽调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参与企业上市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

  (二)任务交办制度。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由中介机构认定的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解决的问题,由上市办公室发函或召开协调会进行工作安排,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办结有关事宜并及时回复上市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通报企业上市工作进程,分析上市工作形势,汇报交办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上市企业带普遍性和原则性的问题。

  (四)现场办公制度。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现场办公的原则,突出解决制约上市企业在关键环节上的重要问题。

  (五)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责任制,完成市上市办公室确定的年度上市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上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要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督促检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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