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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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政发〔2009〕29号 2009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机遇,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上市,鼓励和引导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到2011年, 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争取达到12家以上,累计融资总额30亿元左右;争取每个县市区有1家企业上市,确保有2-3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融资的的各项补贴、奖励。
(二)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融资实行分阶段补贴。后备企业正式接受中介机构辅导并报湖北证监局备案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正式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补贴。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对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本市的后备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给予企业上市有功人员奖励。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荆州市且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点在荆州辖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财政奖励。
(四)企业上市后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所得部分20%的额度,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该公司扩大再生产。
(五)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一)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规范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对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的所得税,以及根据上市规范要求,上年度欠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在企业依法补缴后,属市及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均由财政以项目补贴的方式,按所得比例等额给予资金补贴。
2、对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在转让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各类“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4、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企业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土地出让金;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财政部门将所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所得部分暂借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改制后3年内上市的,将地方所得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
(二)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后备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受益财政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给予后备企业一定的支持。
(三) 加大上市后备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市发改、财政、科技、经贸、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要优先向后备企业倾斜。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资金支持。
(四) 优先安排后备企业上市项目用地。对后备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完成辅导备案后,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四、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一)建立政府工作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各地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上市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适当引进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扎实做好企业上市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指定1名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地、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办要组织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强化后备企业的上市意识;建立专业机构信息库,搭建后备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沟通平台;联合中介机构推动未改制的后备企业进行规范改制,指导改制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夯实上市基础,尽快进入上市程序。
(二)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平台建在市发改委,入库的企业由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推荐。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定期遴选、充实、优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实行重点后备企业制度。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列为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其倾斜扶持,强化指导,多策并举,加快全市企业上市步伐。
(四)强化行政服务。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项,由市上市办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书面申请,报请市政府或受市政府委托由市上市办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 “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会。与会部门须于每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反馈办理结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各地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措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