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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6日   阅读次数:2723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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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超常规发展、跨越式前进”的要求和“培育一批、申报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基本思路,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动企业创新经营机制,加快上市步伐,开展资本经营,不断做大做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2、企业自主,市场运作。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和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新增上市企业1-2家,并培育辅导好10-20家上市后备企业。其中,大冶市、阳新县、市开发区至少要重点培育支持3-4家上市后备企业,各城区至少要重点培育支持2-3家上市后备企业,以形成稳定的企业上市梯次队伍,实现黄石企业上市工作的新突破。

二、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一)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行地位突出,有较强的竞争力,龙头带动作用强,国家优先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科技含量高,在同行业中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

4、企业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5、企业财务状况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启动企业上市的程序

市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相关部门推荐、市上市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

1、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自愿到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上市申请,由市上市办公室进行汇总受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向市上市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可直接向市上市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2、市上市办公室收到申请上市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科技、经委、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进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名单,并遴选其中部分企业入选省上市后备企业库。

3、由市上市办主动搭建后备企业与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平台,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推介会等形式,为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优质服务,强化后备企业的上市意识。

4、由市上市办联合中介机构推动未改制的后备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夯实上市基础,尽快进入上市程序。

三、支持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一)建立激励机制

1、对后备企业上市融资进行分阶段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革和尽职调查并向省证监部门申报获得受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企业上市成功后,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融资额10亿元以下,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融资额超过10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3万元。

3、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二)加大资金扶持

1、市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费用补助和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融资进行奖励、培训、宣传推介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兑现等支出。

2、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市发改、财政、科技、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以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加快上市步伐。

3、加强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金融支持,属地银行机构应视情况适当提高对其授信额度,其他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对其放贷,并扩展其相应权限,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合理转贷、创新服务方式等措施,积极满足企业上市申报过程中的资金和服务需求。

(三)支持企业改制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它费用。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收等费用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

2、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属地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所需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优先供地。

3、对改制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财务规范时,因调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需补缴的税款,属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改制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4、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上市发行后由财政部门审核将市级以下地方留存部分5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发展。

四、完善工作制度

(一)建立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挂点服务责任制;市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保障、国资、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上市服务。

(二)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市各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部门联席会议,主要是通报企业上市工作进程,分析上市工作形势,汇报交办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上市企业带普遍性和原则性的问题。

(四)建立现场办公制度。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现场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现场办公的原则,及时解决制约上市企业在关键环节上的重要问题。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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