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08]27号 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武汉资本运营律师网
高新区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各分局:
经研究,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需要,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机遇,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机制
1、成立工作机构,建立“绿色通道”
高新区成立促进企业上市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上市办主要职责是:培育企业上市,服务上市公司。
建立企业改制上市“绿色通道”。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书面提交上市办,由上市办提请委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高新区各职能部门受理企业改制上市有关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出具明确意见,上市办负责协调、督办。
2、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
上市办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治理结构良好、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上市愿望强的企业,经过认定、筛选程序后,选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梯队。每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补充、调整和更新。
3、设定上市后备企业条件
(1)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或最近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近两年利润连续增长,且工商行政管理、税收、财务等无不良记录;
(4)资本结构良好,公司管理规范。
4、设定上市后备企业筛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编制企业申报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由上市办受理。企业必须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上市办在完成对申请企业初审后,将初审合格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给发展计划处、经济发展局、规划局、建设局、工商分局、财政分局、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并召集上述部门和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召开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采用部门联签方式,确定入选上市后备企业名单。
5、加强上市企业分类指导
上市办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为上市后备企业搭建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的对接平台,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实现企业申报上市;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创业风险资本,壮大企业实力;对产品外向度较高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导企业赴境外上市。
6、加强上市政策宣传
加大宣传引导工作力度,适时为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组织推介会、研讨会,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通过实地考察、现场办公、专题讲座、政策宣传等形式,引导企业走上市之路。建立“高新区上市指导”网页,加强企业上市政策资询和业务指导,搭建企业上市信息交流平台。
二、鼓励企业规范改制
7、依法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在符合国家土地及规划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上市后备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国有企业改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对于非国有上市后备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地,并优先办理土地征用、供应报批计划,优先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
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帐面调增部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高新区留成部分的,由区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再给予50%的补贴。
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上市发行后由区财政将高新区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等额补贴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在发生转让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交纳的所得税,由区财政将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形式补贴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其权属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鼓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9、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建房手续或资料遗失等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经规划、国土房产、建设、消防等部门甄别认定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无纠纷的房地产,可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0、支持上市企业项目投资
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高新区政府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鼓励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高新区内项目。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在高新区内投资或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供地,优先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上市后备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11、支持上市企业持续发展
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申报阶段后,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企业上市当年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以上年实交数为基数,超过当地平均增幅部分的高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结算奖励给企业。
12、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企业。凡是因并购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高新区留成部分,通过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积极参与企业并购和上市重组,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13、实施上市工作奖励
东湖高新区设立企业上市奖励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上市企业及团队的奖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以配股、增发、公开发行债券、信托等方式完成融资及再融资,一资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券商指导下完成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已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后,从高新区给予企业上市奖励中抵扣。
对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住所地迁至高新区,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100万元,相关中介人或中介机构50万元。
四、支持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
14、支持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鼓励高新区内企业积极参加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对完成试点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券商已经完成尽职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的企业,将从高新区给予企业奖励中抵扣。企业如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功转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给予300万元上市奖励,完成试点挂牌时给予的50万元奖励将从上市奖励中抵扣。本规定在东湖高新区正式获得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资格后实施。
五、支持区域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15、支持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业务发展
支持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市培育业务发展,促进区域产权交易和产权流动,鼓励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和股权流动业务,指导中小企业创业发展。高新区每年按照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总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光谷联交所专项补贴。
六、鼓励金融及中介机构业务发展
16、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引导创业投资业务发展。鼓励境内外资本到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并已到发改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在5000—10000万元的(含10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收资本在10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内,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按其投资总额5‰一次性给予奖励。
17、支持担保机构发展
鼓励境内外资本到高新区注册担保公司,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在高新区完成注册并纳税的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在3000万-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担保机构在高新区内,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按其担保总额5‰一次性给予奖励。
18、支持中介机构业务发展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高新区开展业务。创新类证券机构将公司总部迁至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他证券机构将公司总部迁至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的国内年度综合排名前50位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总部迁至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内年度综合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总部或分所迁至高新区纳税的,高新区财政按照其每年所缴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七、附 则
上市办负责受理上述奖励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企业获得具体奖励金额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试行)》(武新管计[2006]39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