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上市,促进仙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企业上市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坚持“市场导向、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的原则,在全市大力营造企业积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的上市工作氛围,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力争到2012年全市新增上市公司2-3家,并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
二、建立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建立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上市。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认定为仙桃市上市后备企业,并上报进入湖北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三、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工作实行财政补贴和奖励。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的前5名上市后备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上市经费补贴;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前5名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上市经费补贴;在中国证监会发行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市财政给予上市后备企业实际控制人200万元的财政奖励,并对其他上市有功人员奖励20万元。市财政所有补贴资金连前累计计算。
四、妥善处理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地产、房产等相关问题。(一)上市后备企业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议用地的,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供地,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三)上市后备企业对通式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将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从政府所得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拿出相应的资金暂借企业使用。上市后备企业三年内成功上市的,借给企业使用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未上市的,则悉数收回暂借给企业使用的资金,并将土地使用权改为原划拨方式。
(四)上市后备企业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无房产证的,经房产部门甄别认定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只要符合城市规划的给予补办房产证。
五、对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财税支持
(一)上市后备企业在税收征缴方面,因上市需要主动调增收入和利润的,其补缴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上市后备企业因上市需要,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成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奖励给应税企业或应税个人。
(三)上市后备企业因上市需要,在资产重组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等,进入辅导阶段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权属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视为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四)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其环比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六、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借壳上市。上市后备企业借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点在我市的,视同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土地、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七、创建上市后备企业宽松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建立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上市后备企业手续齐备,相关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市直各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各项检查工作,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八、本意见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