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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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提高我市金融市场化程度,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现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靠前;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负责企业上市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及时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调出。 (三)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按照上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股份公司。 二、促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利于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六)减免有关费用。 1、上市后备企业申领有关证照(如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依法减免规费、及时办理。 2、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3、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费。 (七)实施财税奖励。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地方所得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资产置换、分立、合并涉及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所得比例,由受益财政等额给予资金补助。 3、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 4、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净增应税成本,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地方财政在企业上缴的新增税收中给予适当补偿。 (八)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依据产业政策,按评估后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当上市后备企业出现短期流动资金困难时,经市资本市场建设(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企业情况安排适当的财政性资金借款支持。 2、加大对技术创新、改造等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对上市后备企业,市发改、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在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争取上予以优先申报。 (十)建立奖励机制。企业成功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十一)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市资本市场建设(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所需资金,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经费。 (十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市企业上市办负责推进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市经委、国资委、农业局、商务局负责上市后备企业改制和股份公司的设立工作;财政、税务、国土、科技等部门负责有关激励政策的兑现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上市后备企业的环境评价工作;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规费减免、证照办理等问题。 (十四)鼓励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股权和公司治理结构,推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快速发展。 (十五)引进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介绍有关企业上市的政策法规和相关要求,推广优质上市公司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报道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
(十七)建立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勤政、廉政以及提高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行督促检查和表彰奖励。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实施和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