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酒店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了纠纷,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装饰工程公司将该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酒店支付工程款及延迟支付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部分工程款支付请求,并根据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酒店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酒店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支持原告的关于一层大堂、咖啡厅、样板房装饰工程费用以及工程款的延迟履行利息的请求,也没有支持原告要求代为支付过工程款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关于被告酒店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酒店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被告酒店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酒店集团公司不能证明两者财产独立,依法应对其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代为支付过工程款的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第三方虽然代为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但其代为付款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承诺或保证过支付后期款项,要求其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一层大堂、咖啡厅、样板房装饰工程费用问题。案涉《装修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装修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图纸清单总价包干,总价120万元;第七条约定,施工过程中若合同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有重大变更,经甲方确认后,则本合同价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根据上述约定,案涉工程未包干价,上诉人在未提供变更签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进行了施工的情况下,主张在包干价之外支付签证费用违反合同约定,该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延迟付款利息问题。原被告对延迟付款均负有责任,要求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