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信心、稳预期、促发展,如何用好破产重整这一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如何加强府院联动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破产重整作用,拯救困境企业、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各地有哪些成功经验与有益探索?
6月29日,由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提供智库支持的破产重整高峰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举办。论坛汇聚60多位破产重整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为完善中国破产重整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实践建言献策,以期更好发挥破产重整在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确认和回应了重整制度。17年间,中国破产重整案件逐年增多、重整方式渐趋多样化、重整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和细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2023年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85件,762家陷入困境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8790亿元,11.8万名员工稳住就业。
高效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生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法治则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李俊表示,众多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重生的危困企业,以自身价值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应有力量,破产重整制度成为当下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重大课题。此次“破产重整高峰论坛”汇集全国优秀破产重整理论和实务研究者,聚焦经典重整案例、深入剖析破产重整焦点和难点,以期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应有贡献。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的灵魂,兼具困境企业拯救、债权偿还、改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功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本次论坛的召开恰逢其时。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程序,高效助力困境企业恢复生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和完善我国法治化、市场化的破产重整制度建设。
“经济周期叠加,发展动能转变,资产价值重估,信用体系重构,经济发展模式重塑……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破产重整制度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分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事业部总经理李伟介绍,破产重整制度从金融角度来看,背后实质上是信用关系的重建,离不开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撑。新华信用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支持下,建立了国家级综合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依托新华社高端智库经济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信用信息平台等优势,为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智库研究、信息采集发布、路演推荐等各方面服务,深入参与破产重整和特殊资产管理领域实践,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行政副院长陈金川表示,破产重整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它不仅关乎债务人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就业保障和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的平衡。因此,本次论坛不仅是一次学术盛会,更是一次凝聚共识、共谋发展的盛会。
适应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建设
“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企业脱困重生、盘活各类资源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是当下学界和实务界努力的方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黎江虹主持主旨发言时表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提出,重整制度的理念与功能定位、重整制度的内在逻辑与体系结构、重整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重整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重整程序中法院与政府的关系,是《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修订的五大难点问题。建议司法实践高度关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保护规则的完善、重整投资人风险防控规则的重构和重整程序中交易相对人之利益保护等三方面问题。
“破产重整本质上是一个谈判过程,谈判的本质是妥协,谈判的目的则是拯救。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信息披露规则方面还不够完备。建议在本轮修订过程中,明确破产重整关键时间节点相应信息披露主体及其地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徐阳光提出,重整是广义的破产程序之一,是建立在破产清算基础之上的制度。尽管破产重整能够有效拯救一些困境企业,但不能过度强调破产重整,而忽略了破产清算。有些困境企业不具备救助价值,该破产清算的就要破产清算。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游念东回顾了各个历史时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主要手段,总结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历程,并通过多个典型案例总结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经验教训。他表示,破产重整制度是优化社会经济关系的工具,公平合理是制定重整计划的基础,有机共享重整成果是公平对待相关利益方的具体体现。展望未来,上市公司重整既要满足破产法的基本要求也要兼顾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同时融入注册制和退市制度的内涵;重整计划要兼顾存量利益调整与增量资源引入,而且更多体现成长性。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余俊介绍,近年来,湖北省破产管理人履职成效显著,但仍存在管理人选任方式不合理、履职能力有待加强、组成人员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加强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成立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业自律,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特别是在正向激励的同时,强化反向制约。
论坛还聚焦“预重整制度的运行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重整投资的机遇与挑战”四个主题分别展开专题探讨。
在“预重整制度的运行规范”主题研讨中,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商事庭法官刘晶担任主持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朝友,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熊品,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亚琼,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朱磊围绕预重整视野下的“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行新探索、预重整制度在现行经济环境下的优化、中小企业预重整的实践与规范、预重整期限法律问题研究等话题发表演讲。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破产法庭庭长程继伟,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张红柳作专业点评。
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主题研讨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素华担任主持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樊劲松,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何云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吴亦伟围绕重整计划中经营方案可行性审查和合规体系构建、商业综合体重整计划制定应进行的相关程序、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计划制定的合规性审查等话题发表演讲。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卫华发表点评意见。
在“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主题研讨中,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熊蓓担任主持人。湖北文理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汤正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北法庭(破产审理)庭长尹波涛,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毛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负责人詹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周瑶围绕企业预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推动政府在破产重整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核心问题、破产重整府院联动的困境与对策、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府院联动机制的运用及其完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无效联”的问题及完善路径等话题发表演讲。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鄢睿,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顾俊作专业点评。
在“重整投资的机遇与挑战”主题研讨中,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游念东担任主持人。普华永道合伙人徐晨,招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重组部副总裁肖雄,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广州市资产管理协会副会长梁伟荣,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君,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才华围绕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机遇与挑战、重整投资人视角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业务的机遇与挑战、产业纾困重整的机遇、律师与管理人视角下的重整投资、重整投资人的招募等话题发表演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兴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律协破产专委会副主任范文杰发表点评意见。
会议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院副院长黄赛男主持。“不破不立,破产也是生产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晓星在论坛闭幕式发言中说,破产意味着信用受损,破产法却能恢复信用;破产是不幸的,破产法却是温暖的。相信《企业破产法》和破产重整制度对保护企业家精神、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来源:民生周刊 (冯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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