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市场不佳的情况下,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出现了烂尾,比如开发商恒大集团,涉及数百开发项目,数千亿债务。商品房烂尾后,购房者、施工方、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谁优先,谁劣后?2023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对此进行了解答。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购房者的交房请求权优先。购房者购房是用于居住目的,并付清了全部房款,或者只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购房者交付房屋的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但购房者是出于投资或其他目的,则不享有该优先权。
购房者的房款返还优先权。购房者以居住为目的购房,当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时,其主张返还价款的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当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以居住为目的购房的消费者,享有的交房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购房消费者可以要求管理人交付特定房产。破产程序中,当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时,购房者基于请求返还房款的债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在债权清偿时,有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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