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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人走股留",公司股权回购与转让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阅读次数:2057   作者:管理员

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11条、第25条第2款、第35条、第74条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陕民二申字第00215号

延伸实务问答:

1.公司章程有关“人走股留”的内容是否有效?

《公司法》(2018修正)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投资及对公司资产及其经营权属享有的权益。出于多方面的原因,某些股东需要将其持有的股权予以部分或全部转让。1993年《公司法》首次颁布,该法第35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区别为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对内转让适用自由转让原则,对外转让则需受到“同意规则”“优先购买规则”的双重限制。2005年《公司法》第三次修正,除完善对外转让规则外,还补充增加了第4款内容,即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亦保留该款内容。这充分体现了股权转让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与该条第一、二、三款不同的规定。一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而不再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就“人走股留”条款而言,应是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但需经过法定决议程序,且应注意股东利益保护,如转让价格需公平合理等。具体而言,一方面,公司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享有自治权,该规定是公司自治的结果,也是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既然股东会决议已通过“人走股留”相关条款,该条款即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人走股留”条款并未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时,“人走股留”条款应认定为有效。简而言之,即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虽不能作禁止性规定,但可作限制性规定。第96号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即体现了该规则。

2.公司能否作为抽逃出资的主体?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一旦成立,股东的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保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必要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条件。为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公司法》已允许股东非一次性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即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故更应保证公司的实缴资本。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等于绝对禁止股东从公司撤回投资。若股东想撤回投资,可按《公司法》允许的方式撤资,如转让给其他股东,或与其他股东协商并经股东会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等,在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撤回自己的投资。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抽逃出资针对的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并非针对公司本身,即公司不能构成公司法上抽逃出资的主体。

适用实例:(2019)鲁民申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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