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介绍
由于企业本身和融资市场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资金短缺已经成为许多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障碍。
中小企业在获取贷款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银行往往要企业提供担保。企业的不动产有限,而以往法律允许的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很窄,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比如企业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应收账款都可以用来做担保。特别是应收账款可以用作担保,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或者其他企业申请贷款或其他融资形式,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短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实现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允许应收账款出质,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信贷机构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证,信贷机构在做好风险和成本控制后,将会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这既可以拓展本机构新的业务、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又能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是广义范围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要比一般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更广。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信贷征信机构即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后,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就该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然后办理质押登记。金融机构在决定是否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出质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质量等因素,但登记不是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提供融资的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进行,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网址www.pbccrc.org.cn进行登记。登记前需要注册成为该系统的用户,先在互联网上填写用户资料,然后到当地的征信分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启用即可进行登记。
用户注册、登记的具体要求请仔细阅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并维护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查询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登记系统。
该系统由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互联网和电脑终端组成。其中,登记信息存储在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录入由当事人通过可访问互联网的电脑终端进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设的登记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承担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责任;二是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登记当事人负责;三是公示性登记,登记内容有限,包括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识别信息、质押财产描述等,目的是通过公示权利对抗第三人;四是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凡是接通互联网的电脑均可成为登记系统的信息录入终端;五是登记过程简单,登记内容由当事人录入,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六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七是高效便捷、成本低廉。
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质权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交易中的当事人,是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交易合同的一方,享有当主债权到期不能清偿时就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受偿的权利,一般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企业等。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由质权人办理,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在进行初始、变更、展期登记时都需要和出质人签订登记协议。目的是防止质权人在出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恶意登记,从而对出质人造成不利的影响。签订登记协议表示出质人已知晓登记相关事项。
另外,出质人可以到登记系统查看和自己相关的登记是否属实、准确,以防止不恰当的登记可能给出质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登录系统网址www.pbccrc.org.cn。首先注册系统用户,如果仅有查询需要,可注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即可进行查询。
如果需要查询的出质人是机构,则输入机构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如果出质人是个人,输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结果是所有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信息,反映了该出质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整体情况。
当您发现登记系统显示的有关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有可能对您造成不利影响时,您首先可以与质权人进行协商,要求他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如果质权人拒不修改该信息,您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同时,为了尽量减少错误的登记信息对您造成的不利影响,您可以在系统上发表异议登记,表明登记存在的错误并澄清事实,以提醒相关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也可以被第三方查询到。但是,异议登记仅是一个辅助手段,要解决该问题还是要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或法律途径。在异议登记发表后的15日内,征信中心未收到出质人法院起诉证明的,将撤销异议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较为常见的是银行,除此之外,质权人还可以是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
有关的收费政策尚未出台,在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或查询,目前暂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