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3 1712 5702
在线服务 / Online
在线服务
您好!欢迎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在线咨询您的法律问题。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联系我们 / Contact
电话:
027-8777 4593
手机:
133 1712 5702
邮箱:
sky@cntslawfirm.com
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沃德中心1号楼(工行大楼)1106(536、913路-中国十五冶公交站,光谷六路地铁站)
微信扫码联系
微信扫码联系

新闻动态 / News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借壳新规即将出台 市场建言微调资产存续期限制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阅读次数:3095  
借壳新规即将出台 市场建言微调资产存续期限制

记者 刘水 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即业内俗称的“借壳新规”)征求意见即将结束,有望于近期正式发布。
  “借壳新规”自5月中旬发布以来,引起各方强烈关注。市场普遍认为,该规定对于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行业整合、结构优化的并购重组活动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市场人士对于拟借壳资产存续期限制、借壳上市的盈利条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一些市场人士建言,对于国家扶持的部分重点产业,可以考虑调整拟借壳资产存续期限制。借壳趋同首次公开发行标准并不是“等同”于首发标准,“借壳新规”的标准应更有灵活性。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昕认为,可以微调或缩短借壳资产存续期限制,要求“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具备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条件”,实质上比“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更有利于统筹考虑适用范围的适当性、监管标准的适度性,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
  有投行人士指出,诸如文化产业等国家着力推动的支柱性产业,普遍存在历史包袱重、市场化程度低、改革起步晚等困难,需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大力支持。目前,A股有近十只文化类上市公司是通过借壳形式上市的。因此,“借壳新规”在存续期等相关标准设置上,可以考虑另行开辟绿色通道。
  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可以考虑降低借壳上市的盈利条件,为创业企业借壳上市预留空间。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季先建议,直接选用创业板企业的盈利标准,将拟借壳资产的盈利水平规定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从而为更多的成长性企业、创新企业实现借壳上市预留空间。

上一篇:监管层七问另类IPO 投行找项目须靠谱 下一篇:利用债券市场支持企业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