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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双十一”前夕作出首例涉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次数:3273   作者:管理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26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该案系最高法作出的首例涉恢复电商平台链接行为保全裁定案。

  在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博生公司为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联悦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博生公司经济损失316万元,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了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网”上的销售链接。

  联悦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博生公司表示将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11月5日,联悦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并提出由于“双十一”临近,情况紧急,请求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当晚立即联系各方当事人,电子送达相关材料,并于次日一早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合议庭对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提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的主体资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制止知识产权侵权措施的合理性、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担保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最终,在收到行为保全申请后的26小时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互联网远程当庭裁定:一、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购物平台上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二、冻结联悦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632万元,期限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三、自恢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如联悦公司恢复链接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的50%超过632万元,则应将超出部分的销售额的50%留存在其支付宝账户内,不得提取。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本次行为保全裁定的作出,合理考量和平衡了专利权人、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利益。在涉案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保全裁定使得被诉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能够在“双十一”等特定销售时机正常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因恢复链接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裁定一并冻结申请人账户相应金额及恢复链接后继续销售的可得利益。此外,裁定也免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后担心未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

  裁定作出后,联悦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裁定的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并表示其作为全国众多中小企业之一,在全球疫情冲击下出口外销基本停滞,如产品无法在内销市场上销售必然对企业生存和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裁定使该公司对摆脱疫情影响更有信心。

  天猫公司表示,裁定用更高效、更符合电商行业特点的方式解决问题,有利于促进电商行业和谐、稳定的发展。

  该案为人民法院提供了处理类似涉电子商务平台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指引,是一次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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