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 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曾引发外界的同情,2012年5月改判死缓。 (东方IC/图)
编者按
:
2012年的影响性诉讼不少,这是进入深水区的中国改革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的表现。我们评选十大影响性诉讼,是改革共识和法治共识的一种呼唤方式。在此,我们也向理性维权的公民和锐意探索的法律人致敬。另需指出的是,为选入更多有代表性的案件,我们在薄谷开来案件和王立军案件两个同样影响巨大同时颇有关联的诉讼中,只选了薄谷开来案件。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 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
——2013年1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
●主办:中国影响性诉讼网、南方周末报社
●协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2年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工作团队
●组长:吴革
●副组长:董彦斌
●成员:张维、周洋、苏永通
●研究助理:邵丽花、肖乃茹、顾亚、龚稣尼
●支持:北京信法网公益团队
1 吴英集资诈骗案
【案情】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承诺付以高额利息,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先后从11人处筹得人民币7.7亿元。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支出。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4月,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死缓的终审判决。
【影响性】民间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现有资金供给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对资本的渴求,这就给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乃至急速膨胀的空间。然而,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和规范则显滞后,政府态度也相对暧昧:借贷双方相安无事,政府持默许态度;一旦起了纠纷,便予以严厉制裁。鉴于经营中企业亏损或资金链紧张时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之间的界限,亟待法律明确。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社会关注的法治事件,吴英案的意义便在于此。
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一年一度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评选,将律师、公众、学者、媒体、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调动起来,通过探讨个案及背后的法律制度,进而提出改革的方案或建议。
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年度评选活动自2005年起,已举办到了第8年。这一活动多年来得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中国法学会、法制日报等单位,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团体,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学术机构和诸多法学家的大力支持,已经为立法、司法机关、学术界、媒体和公众认可和熟知。自2007年起,南方周末成为主办单位之一,以媒体的视角,向公众传播案例背后的法治价值。
2 贵阳黎庆洪涉黑案
【案情】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黎庆洪案,认定其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成立,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公诉人不断增加涉案被告人数及控告罪名的情况下,此案却降格至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月9日,案件在贵阳市小河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限制旁听,媒体、被告人亲友均被拒之门外;庭审中辩护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违法等事项频频抗议,法官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多次,并当场将4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后由于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而导致延期审理。在休庭期间,前后共有十余名律师被“解除委托”,经过长达半年的休庭后,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9月19日,经过一审、二审判决,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影响性】程序公正与律师的法庭角色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许多刑事案件中,部分法院过分强调三机关的互相配合,忽视三机关的互相制约。在公诉权与辩护权之间,部分法院偏袒前者、轻视后者,以致出现削弱被告人辩护权和上诉权的情形。如何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更关系到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其实重实体轻程序,是纠问式审判的通病,贵阳黎庆洪案入选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中国刑辩律师们在小河法院吹响了程序辩护的集结号。
2012年7月23日,黎庆洪涉黑一案发回重审半年后一审宣判,开庭时法官与律师发生多次冲突。 (新华社记者 胡星/图)
3 王老吉、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案情】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在1997年签订了红罐王老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5月2日。此后,鸿道集团先后通过贿赂广药副董事长李益民的方式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2011年4月,广药提起仲裁请求。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双方通过贿赂而签订的商标使用权合同无效,并且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影响性】民营企业原罪与利益博弈背后的商标使用权纠纷
作为一个在整个凉茶市场容量不足2亿元的情况下签订的商标使用权协议,其确定的王老吉商标使用费率是否可以因商标价值的迅速增加而被认为低估?商标使用权制度的核心,究竟是在于无限制地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利益,还是在于尊重和保护那些可以促进商标价值最大化的商标使用人?面对本案的裁决,我们似乎只有更多的疑问。
4 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曲靖市环保局告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索赔案
【案情】2011年6月,云南陆良化工厂将五千余吨的重毒化工废料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山区,致珠江源头南盘江附近水库水体遭到严重污染。同年8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委托公益律师前往调查取证,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曲靖市环保局中途加入原告之列)。10月19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2年5月23日-24日,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此后,本案在法庭组织下进入调解程序。12月6日云南省环保厅对被告的历史铬渣治理工作通过了阶段性验收。12月28日,在法庭组织下,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草案:被告愿意承担环境侵权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同时愿意接受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监督及第三方审核。
【影响性】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
环保意识的兴起是近年来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与2012年发生在启东、什邡等地的以环保为动因的群体集会不同的是,云南曲靖的环境污染事件,人们选择了公益诉讼,通过司法寻求正义。本案的亮点在三处,一是民间环保社团首次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向“草根组织”拓展,为公益诉讼打开新的大门;二是呼应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成为民诉法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后的一起典型公益诉讼案件;三是进一步催动将在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写入公益诉讼内容。我们期待,本案未来能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指导性案例,成为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首个指导性案例。
2011年8月10日,云南曲靖,受污染的水库边上立起警示牌,严禁人畜饮用。 (东方IC/图)
5 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
【案情】2007年,陕西安康镇坪县的冯建梅于17岁时生育一女孩。2012年3月,镇坪县曾家镇计生服务站发现冯建梅二次怀孕已3个月,镇计生办要求她迁移户口、补办二孩生育证,但冯一直未办并准备外出生育。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阻。6月2日,冯建梅被强行送往县医院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6月4日,冯建梅丈夫的大姐邓吉梅在医护人员不在场时,将死胎从产房拿到病房拍照,之后将照片上传网络,引起社会议论。6月26日,陕西省安康市通报了对镇坪县妇女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其为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并对镇坪县相关干部进行了处理。
【影响性】法治理念拒绝暴力式计生执法
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中国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而始终未变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政策,就是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实质虽然未变,但在形式上已经从政策指导转变到立法规制。陕西安康冯建梅“大月份”引产行政处罚案的入选,是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写进宪法条款后,首例被广泛报道的计划生育管理行为违法案例。我们从中看到,政策与法律的基础,源于基本的人伦道理;再美好的理念,当它进入执行层面,也必须本身是程序正当且不能触碰人伦底线的。粗暴执法,不仅治不了河流的污染,反而污染了河流的源头。冯建梅“大月份”引产事件被曝光,直到当地政府行政处罚该计生违法行为,尽显网络时代的维权特征。
6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案情】薄谷开来因其子与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并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的人身安全,故伙同勤务人员张晓军利用投毒的方式将其杀害。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影响性】意义特别的杀人案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在法律适用上是最常见的案例,毫无新意。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案发的背景、案犯的身份。重庆因为“打黑”一度引起法律界热议,本案两被告人一是重庆市委当时主要领导的家属,一是其家庭公务员。本来领导的亲属未必不可以是刑事案犯的当事人,此案蹊跷之处正在于“打黑”的主角和主力们对此案的包庇与揭发的过程,它牵动了全国和世界的眼睛,影响了重庆乃至中国法治走向,因而无可置疑地成为2012年度影响性诉讼。此案虽然是公开审理,然而当事人错综复杂、神秘莫测的关系仍然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故意杀人不是新闻,但案发的特殊背景和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让人浮想联翩。 (网络图片/图)
7 刘艳峰诉“表哥”工资信息公开案
【案情】2012年9月1日,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在延安特大车祸现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9月20日下午,刘艳峰收到陕西省财政厅寄发的复函,文件就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称工资“不属于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不予公开。2012年10月9日,刘艳峰分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和新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陕西省财政厅及安监局不予公开信息行为违法,法院未予以立案。
【影响性】公民意识与“微博反腐”的兴起
网络反腐通常都以扳倒腐败官员为结果,而在这起案例中,作为在校学生的刘艳峰穷追不舍,要求公开涉事官员工资,而这远比扳倒腐败官员本人更重要。公开官员工资,可以让公民了解官员的工资构成,更有助于公民判定官员是否清廉。更重要的是,如果公民具有了对官员工资的知情权,那我们离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就更近了一步。借用当事人的话就是,“希望大家不仅仅关注杨局长个人的处理,还要更多去关注官员工资公开制度的推进。那样的话,即便贪官不微笑,他也逃不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了司法救济渠道,但从实践看,这条路很难走通。 (谭青/图)
8 陈平福发帖被捕案
【案情】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兰州失业人员陈平福在网易、搜狐、新浪等多家网站,用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34篇文章,诉说其为了偿还患病欠下重债和给读大学的儿子筹集生活费,在街头拉小提琴卖艺乞讨时受到行政人员欺凌的经历。2012年9月4日被提起公诉。律师对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主张其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12月14日,检方撤诉获准,陈平福重获自由。
【影响性】言者无罪,监督有权
公民通过博客、微博等在互联网因发帖获罪的案例近年不断出现,都引起广泛关注。此案入选2012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的理由在于辩护律师明确提出:发帖公民陈平福的行为受到宪法第41条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监督权,不能因为某些人不喜欢或其言词不当而轻易动用公权力予以追究。该辩护意见显然为法庭和社会所接受,从而让所有网民心情畅快,从一个新的角度找到了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9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案情】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水域遭武装分子枪杀,2011年10月15日中国成立湄公河案专案组,负责调查此案。2012年5月,专案组将制造湄公河惨案、盘踞“金三角”地区的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抓获。2012年11月6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糯康等四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首例“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人的犯罪”在中国法院依中国法律判决的案件。
【影响性】国际化时代的中国公民域外权利保护
一直以来,受到种种原因约束,如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方面的障碍等,外国人在境外针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大案要案,并没有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那样,顺利地由中国司法机关实质行使司法管辖权。也因为如此,此案最终形成的主犯糯康被判处死刑,使得此案成为我国司法主权的第一案。在国际化时代,中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的域外权利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惨案被告人糯康当庭悔罪,请求从宽处理。 (CFP/图)
2012年12月28日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前,二审败诉的任建宇在接受媒体采访。(徐永平/CFP/图)
10 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案
【案情】2011年9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重庆市公安局以发表“反面言论和信息”为由,判处劳教两年。2012年8月,任建宇在其父代理下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20日,法院公开宣判因任建宇起诉超过法定期间,裁定驳回其起诉。11月29日,任建宇上诉,要求法院认定劳教决定违法,12月28日,二审上诉开庭并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影响性】劳教制度势在必改
此前,人们对于劳教制度的诸多批评,尚且停留于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问题,而任建宇一案的发生则引发了人们进一步的担忧,即劳教制度很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外特权。无论是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还是从依宪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有权机关都应当立即着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修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在此之前,至少应当严格依法限定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