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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上市证监会不设门槛 望减轻A股融资压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阅读次数:3203  

企业境外上市证监会不设门槛 望减轻A股融资压力

2012年12月21日 02:26  上海证券报  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证监会不再设定关于企业规模、盈利、筹资额方面的条件,企业只要符合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可自主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

  □H股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界定为H股,“H股存量股份”问题将在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一并得到解决

  □监管部门准备将境外间接上市公司纳入监管视野

  ⊙记者 孙霖

  明年起,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再设门槛。

  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不再设立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门槛,并对申请流程进行了简化。

  分析人士指出,《指引》的出台,将为境内中小企业赴境外上市提供更多便利,有利于缓解我国A股市场融资压力。

  据悉,此举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同时也是落实CEPA补充协议9中关于修订完善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规定,为内地企业到香港融资创造便利条件的有关承诺。分析人士指出,近期香港股市回暖,港股IPO数量有所增加,《指引》的出台,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可能吸引相当数量的内地企业选择到香港上市,有助于分流目前A股的融资压力。

  与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指引》在内容上降低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行门槛,精简了境外上市申报文件,简化了审核程序,体现了监管部门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创造了便利。

  首先,对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门槛,《指引》不再设定关于企业规模、盈利、筹资额方面的条件,取消了“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等相关要求,只要求拟赴境外上市的企业符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要求即可。

  同时,《指引》还简化了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流程,将要求申报的文件精简为13项,并简化审核流程,取消了原有的申请前置程序,明确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企业可自主向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

  对于市场关注的“H股全流通”以及H股再融资效率问题,记者获悉,监管部门与有关方面进行了积极沟通并达成共识,H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界定为H股,“H股存量股份”问题将在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一并得到解决。由于申请文件、审核时间等程序方面的简化,H股再融资效率也将得到有效提升。

  此外,记者还获悉,针对一些小红筹公司涉嫌财务造假、违规的问题,监管部门准备将境外间接上市公司,即俗称“小红筹”企业纳入监管视野,据了解,目前境外上市的“小红筹”公司均采用设立离岸公司再赴境外上市的方式,在境外上市时未经中国监管机构核准。加强对“小红筹”企业监管,有利于促使其遵守境内法律法规,不过,对于“小红筹”公司的监管并不涉及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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