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3 1712 5702
在线服务 / Online
在线服务
您好!欢迎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在线咨询您的法律问题。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联系我们 / Contact
电话:
027-8777 4593
手机:
133 1712 5702
邮箱:
sky@cntslawfirm.com
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沃德中心1号楼(工行大楼)1106(536、913路-中国十五冶公交站,光谷六路地铁站)
微信扫码联系
微信扫码联系

新闻动态 / News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1日   阅读次数:2957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无需核准

 20121011  中国证券报  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本报记者 丁冰

  中国政府网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项目并调整143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被取消;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不经核准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分析人士认为,这将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及股东增持行为。

  此外,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明确,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分析人士认为,下放审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审批难度,有利于增加项目上市量,但对楼市影响不大。

  对于此次决定取消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现行办法规定,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

  按照现行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即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决定,今后满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不经过证监会核准就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