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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集团借壳上市成功 富豪投资国企被控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阅读次数:3320  

盐湖集团借壳上市成功 富豪投资国企被控诈骗罪

2011年11月30日 法制周末  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武汉资本运营律师网

 
  以62.5亿元的总资产进入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40位的资本市场风云人物张克强,在青海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过程中,联合其他投资人委托云南烟草下属的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在借壳成功、二级市场股价暴涨后,张克强和和华美多名高管却因为"非法占有国有股份"而被控诈骗罪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在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后,广州华美集团总裁、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人物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一案,近日已由云南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此案涉及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合法性问题,资本市场人士一直在高度关注案件的进展。开庭前夕,《法治周末》记者独家获得了这起被控“非法占有国有股份”而涉嫌诈骗罪的案件的详细内幕。

  祸起投资盐湖集团

  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投资主体是兴云信,但实际出资人除兴云信投入的部分自有资金外,主要是华美丰收、禾之禾以及王一虹

  青海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上市是当年证券市场的重量级新闻,而张克强等资本高手的介入,更使得这起借壳上市个案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盐湖集团当时正在建设察尔汗盐湖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包括年产33万吨尿素、30万吨合成氨、16万吨硝酸钾等,总投资约44亿元。但盐湖集团当时很“差钱”,于是决定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

  2006年6月30日,青海省国资委对盐湖集团上报的《关于增资扩股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经过评估审计后纳入本次增资扩股的净资产,以每股1.52元的价格增资扩股,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

  青海省国资委同意盐湖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占总注册资本的6.2489%。但对战略投资者没有确定的目标,文件中的描述为“待定”。

  2006年7月8日,盐湖集团与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兴云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兴云信向盐湖集团投资两亿元,以每股1.52元的价格实施增资,持股比例为6.2489%。

  资料显示,兴云信原是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等联合设立的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后变成有限责任公司。

  据内部人士透露,早在2004年左右,兴云信方面即有投资盐湖集团的意向,并且一直与对方保持接触。但云南烟草公司对投资盐湖钾肥(39.80,-0.89,-2.19%)项目的前景并不看好。

  尽管未能获得总公司的支持,兴云信却没有放弃投资盐湖集团的计划。在与盐湖集团签订增资扩股的框架协议后,兴云信公司找到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希望联合后者共同出资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

  考虑到兴云信已经与盐湖集团签订了投资框架协议,华美丰收决定与兴云信合作,继续履行此前的协议。

  “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并不看好盐湖集团的投资项目,当时也根本没有想到盐湖集团能够很快上市,股价飙涨。”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说。

  因此,为了分散该项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华美丰收与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个人股东王一虹达成联合投资盐湖集团的协议。

  由此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投资主体是兴云信,但实际出资人除兴云信投入的部分自有资金外,主要是华美丰收、禾之禾以及王一虹。

  信托投资埋下隐患

  协议约定,如果兴云信在盐湖集团的所有股权无法转让,则华美丰收等三方联合体按照实际出资享有在盐湖集团项目中的收益

  2006年9月18日,盐湖集团与兴云信正式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兴云信以每股1.52元的价格认购盐湖集团约1.315789亿股,持股比例占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5.86%。

  此外,兴云信还受让了青海省国资委持有的3818万股盐湖集团股票,占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1.7%(增资扩股前占2.64%),兴云信的持股比例达到7.56%。

  由于青海省国资委批复的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是以2005年12月31日为净资产基准日,而最终签订协议时已经接近2006年年底,在这一年期间,盐湖集团的经营业绩较为理想,经股东会议讨论,将此前确定的每股1.52元的价格提高到2.14元。同时,参与盐湖集团2006年度的利润分红。

  前述知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虽然是以兴云信的名义进行的,但兴云信经济实力有限,除前期投入的6000万元外,后续的资金则来自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其实质形同于联合投资。

  不过,记者未能得到兴云信与华美丰收签订的联合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协议,倒是在另一份协议中记载了上述事实。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两家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烟草集团兴云卷烟展销部———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华美丰收等三方联合体以7030万元收购兴云信全部股权,仅涉及兴云信持有的深房广场B座18、19楼以及景苑大厦B座1至4层裙楼的产权。

  涉及到兴云信对盐湖集团的投资项目,上述协议载明,兴云信已经以自有资金向盐湖集团支付6000万元,华美丰收等代兴云信向盐湖集团支付2000万元,尚未支付的1.2亿元由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继续支付。

  协议还约定,兴云信以自有资金已经支付的6000万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兴云信的两股东保留这6000万元在盐湖集团项目中所占的份额,待审批完成后,再溢价转让给华美丰收等三方联合体。

  同年12月29日,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烟草集团兴云卷烟展销部与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签订关于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的补充协议,其中表明,2006年11月30日,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余款1.2亿元,已由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实际支付;青海国投转让给兴云信的3818万股盐湖集团股份,所需的6300多万元资金由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支付。

  由于涉及此事的多名当事人目前被羁押,收购兴云信的细节无从知晓。但从协议来看,对兴云信的收购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以7030万元收购兴云信的房产;二是兴云信将其在盐湖集团的6000万元股权转让给华美丰收等三方联合体。

  协议约定,如果兴云信在盐湖集团的所有股权无法转让,则华美丰收等三方联合体按照实际出资享有在盐湖集团项目中的收益。

  借壳成功股价暴涨

  2008年3月11日,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S*ST数码更名为ST盐湖后复牌,当日报收于30.2元,华美丰收等关联方持有的ST盐湖股票市值超过50亿元

  2006年12月5日,盐湖集团将要借壳的S*ST数码发布停牌公告,宣布公司重组获得实质性进展。由此,盐湖集团借壳上市进入快车道。

  但是,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收购兴云信的方案,未能得到云南烟草总公司的批准。

  无奈之下,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以信托持股的方式,委托兴云信对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以兴云信的名义投资于盐湖集团的资产代持和管理。兴云信大股东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对此信托协议提供担保。

  这份信托协议确认,在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的过程中,从2006年8月30日起,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通过兴云信,先后六次向盐湖集团支付总共3.0457亿元。

  在此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由于收购兴云信未能按计划完成,构成违约,当事各方为此达成一致意见,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交纳的收购兴云信的2000万元预付款转为对盐湖集团的投资款,兴云信对盐湖集团的投资从6000万元减少为4000万元。

  至此,华美丰收三方联合体通过与兴云信信托合作的形式,总共投入盐湖集团3.2亿多元,持有盐湖集团1.6976亿股。

  停牌半年后,S*ST数码于2007年7月4日公布了盐湖集团的借壳方案,盐湖集团的股票定价为每股4.73元。在经过四个交易日后,S*ST数码继续停牌。

  2007年12月20日,兴云信两大股东与华美丰收和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的协议,其内容与第一次签订的未能实施的转让协议基本相同,转让价上升为8050万元。

  根据协议的约定,兴云信以自有资金投资盐湖集团的4000万元股份权益不在转让之列,继续由兴云信管理至能够变现为止,各方为此另行签订了代管这4000万元股权的协议。

  2008年2月29日,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兴云信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分别持有兴云信70%和30%的股权。

  从委托兴云信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到收购兴云信,华美丰收及其关联各方围绕此次资本运作的一连串交易行为暂告一段落。

  2008年3月11日,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S*ST数码更名为ST盐湖后复牌,当日报收于30.2元,华美丰收等关联方持有的ST盐湖股票市值超过50亿元。

  2008年6月3日,兴云信通过深交所披露了持股信息:本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本公司并非实际出资人,该等股份不属于本公司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广州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一虹、深圳禾之禾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和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最终确认,以兴云信信托持有的ST盐湖股票总数为225032797股(包括股权分置对价股约1703万股),各方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华美丰收89220424股,禾之禾26142921股,王一虹85259258股,兴云信24410194股。

  直到此时,华美丰收等关联投资人信托持有ST盐湖股票的事实彻底浮出水面。

  目前,华美丰收、王一虹、禾之禾分别持有盐湖股份(盐湖钾肥换股吸收盐湖集团后的名称)2011.63万股、1979.44万股、613.99万股,以11月28日收盘价39.14元计算,总市值约18.41亿元。

  国有资产是否流失

  面对低廉的增资扩股价格和二级市场疯狂的股价,有业界人士批评青海盐湖集团贱卖国有资产,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盐湖集团借壳成功后,正好赶上了A股牛市的尾声,兴云信名下的ST盐湖股票市值一度高达70亿元!

  但是,这笔迅速膨胀的财富却给当事各方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1年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张克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次日,他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诈骗。

  同时被捕的还有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副总经理曹讯毅、华美集团副总裁罗峰、总会计师李苇、兴云信总经理崔伟、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等多人。

  被捕前担任华美国际集团总裁的张克强,一直被认为是资本运作的高手,突然涉嫌刑事案件令业界大为震惊。

  现年51岁的张克强系湖南省新化县人,拥有澳大利亚梅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张克强与多名“海归”创办了广州第一所全寄宿的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并因为在教育领域的突出成就,在2006年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由教育产业起家,张克强组建了广东华美教育产业集团,后变更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始涉足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2002年8月,保利南方集团联合华美集团和张克强等16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保利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31日在上交所上市。作为发起人之一,张克强和他实际控制的华美国际集团分别为保利地产(9.21,-0.10,-1.07%)的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最高时共持有1.3亿股,而保利地产股价在2007年曾接近100元高位。

  2010年,张克强以62.5亿元的总资产进入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40位。

  令人不解的是,张克强这样的资本运作高手,率多名关联投资人借道兴云信投资盐湖集团,却惹出了诈骗罪嫌疑,其详情至今仍扑朔迷离。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兴云信通过深交所披露代华美丰收等人信托持股的信息后,面对低廉的增资扩股价格和二级市场疯狂的股价,有业界人士批评青海盐湖集团贱卖国有资产,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

  经过对兴云信的审计,发现兴云信在向华美丰收等转让全部股权的过程中,伪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文件和印章,由此引发刑事案件。

  知情人士称,兴云信转让过程中的问题不过是一个导火索,即便转让不成,华美丰收等实际投资人的信托投资权益仍然存在。

  此案的关键在于,盐湖集团系国有企业,而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以国企兴云信的名义获取盐湖集团的股权,是不是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诈骗行为。案件侦办部门认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青海省国资委设定的定向增发条件,对象必须为国有企业。

  事实上,按照《青海省国资委关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表述只是“待定”,并没有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国有、民营、外资)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之后所签署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及所有的文件中均没有涉及到资本的性质。

  据《财经》披露的起诉书指控:“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一直经营民营企业的张克强等并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财经》援引起诉书称:“2006年至2008年期间,张克强、宋世新、罗峰、曹讯毅、李苇等人商议,利用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省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检察机关据此指控张克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诈骗罪。

  记者为此查阅了大量的文件。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下发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1808.676,-64.14,-3.42%)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入青海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列入第一大类———鼓励类;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将“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允许外商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

  就当初引进战略投资者是否设置准入条件等问题,11月28日,盐湖集团董事会秘书吴文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连说了两遍“我不清楚,我不清楚”,便挂断了电话。

  案发后,盐湖集团委托其法律顾问、树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书面回复华美丰收的询问函,对此作出正式表态:“盐湖集团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禁入的行业和领域,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开发的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二期项目,未对投资人个人的资格予以限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甚至个人,均可对该类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不存在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该项目的投资主体予以禁入的情形。”

  在上述背景下,此案何以被定性为诈骗呢?几经周折,记者找到张克强的辩护律师,但对方只是强调“刑事辩护非常敏感,对案件不便多谈”。

  “就华美丰收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而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根本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的问题。”北京市律协国资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脱明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8亿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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