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需要大量的低成本资金纾困,在此客观情况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大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国家支持国内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落地实施,降低民间融资成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及时修改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包括放贷资格、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上限、逾期还款及其他方面。
放贷资格审查
新修改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增加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为了营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收取利息,但没有取得金融主管部门发放的贷款经营许可,属于违法经营贷款业务,贷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等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增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本次修改增加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一种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就无效,利率等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受法律保护,而不再需要高利转贷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等条件,严厉打击转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另一种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这是新增的放贷人资格审查条款,未经放贷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否则合同无效,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利息上限标准重大调整
此前,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24%和36%“两线三区”,属于固定区间,不能很好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民间融资的实际需求。此次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现修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其中“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最新一期2020年8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其4倍计算即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民间借贷融资成本将大幅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调整逾期还款规定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而不是之前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显然,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方式,则追究违约责任变得困难。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有其他部分内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