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地产商非法集资55亿元被判死刑
2011-11-08 来源: 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武汉资本运营律师网
核心提示:11月7日,浙江丽水法院对银泰房地产集团季文华等6名被告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季文华被判处死刑。被告向公众集资556900万余元,集资诈骗147270万余元,涉案集资户达1.5万余户。
本报丽水11月7日电 今天下午,由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特大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丽水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季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季林青、季胜军被判处死缓,季永军被判处无期徒刑,周望慧、尹温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改名为丽水市银泰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湖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
2003年至2008年,季氏家族四人隐瞒公司连年亏损真相,通过高价竞买土地、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制造公司盈利假象,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采取由个人出具借条,各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主要在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庆元、龙游以及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除丽水莲都“温馨园”房地产项目外,被告人所经营的其余房地产项目均为亏损,被告人累计集资达543534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58377万余元集资款不能归还。
季文华等被告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为维持集资运转,隐瞒公司连续亏损的真相,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案发前还以月利率20‰至120‰的高息向季某等人非法集资13065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1178万余元尚未归还。
被告人周望慧在2005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任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负责银泰集团的财务工作。其间,其通过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形式定期向被告人季文华汇报银泰集团盈亏情况及集资数额、退款数额等。另挂靠其名下集资的有23人,累计869万余元。
被告人尹温和于2005年7月同丽水市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丽水市银泰温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兼任银泰集团副总经理。其与被告人季文华口头约定,由季文华等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温馨园”项目。至案发时,银泰集团以“温馨园”项目名义集资的部分款项尚未归还。
2008年9月16日,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8年11月24日,周望慧、尹温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以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56900万余元,集资诈骗147270万余元,涉案集资户达1.5万余户,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以严惩。
此外,被告人周望慧、尹温和帮助季文华等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文华作为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增资完毕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季胜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胜军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文华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季文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季林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季胜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季永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周望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尹温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