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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复利合法 存款复利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4日   阅读次数:2969  

    

2011-08-24 07:58:12 来源: 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武汉资本运营律师网成都商报

对借贷是否应该利滚利,大体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这是一种盘剥手段,不能被承认;另一派则认为,利息作为财物的延伸收益,自然归财物所有人所有,当其在一定周期内产生后,便会成为所有人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又具备了产生利息的功能。

作者:李迎春

为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应予支持。据了解,这是重庆法院首次支持民间借贷按照利滚利收账,此前复利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

对借贷是否应该利滚利,大体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这是一种盘剥手段,不能被承认,有不少人联想到过去所ν地主收租的时代,利滚利正是地主们惯用的生财之道,农民兄弟因此陷入永远无法还清债务的泥潭。在这种以往宣传营造的记忆中,人们很容易推而广之———谁放了高利贷,谁收了利滚利,谁就罪大恶极;谁借了高利贷,谁遇到了利滚利,谁就万劫不复。将利滚利和人类的贪婪、压迫联系在一起,成为 “禁派”的主要武器。另一派则认为,利息作为财物的延伸收益,自然归财物所有人所有,当其在一定周期内产生后,便会成为所有人财产的一部分,自然又具备了产生利息的功能。所以,利滚利和贪婪无关,和盘剥压迫更挨不上边,它是人们财产收益权利的一部分。相反,禁止利滚利才是一种对权利的剥夺。

 

两派观点的分歧在于,一个站在义务人的立场,一个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从现代法治理念看,民事领域以权利为本λ,公权领域则强调义务本λ。借贷本质上是民事领域的活动,尊崇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自愿、平等,不Υ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何约定利息,是否约定利滚利都是可以的。所以,法院承认民间借贷利滚利的合法性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在通胀导致的负利率条件下,民间借贷活跃,纠纷频发,法院对此做符合法理的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同时也应看到,如果承认利滚利是一种权利,就必须有普适性,如果只有一部分人享有,另一部分人不享有,就是特权。现实中,复利一直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比如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可收复利,信用卡取钱也要收复利。但银行定期存款,到期δ取,银行会自动转存,产生的利息却不计复利。换句话说,在银行系统的存贷活动中,银行在贷款时享受着利滚利的权利,在存款时却不承担利滚利的义务,这显然极不公平。所以,在地方司法承认民间借贷复利合法性的情况下,银行系统更应承认存款复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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