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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股权确认纠纷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阅读次数:3056  

隐名投资股权确认纠纷

 来源: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紫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判决确认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所持有的紫金世纪公司30%的股权属于新华保险公司;紫金世纪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予以协助。

    2005年,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新华保险公司拟与北京饭店合作成立项目公司――紫金世纪公司,对北京饭店进行改扩建。紫金世纪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中保险公司出资6亿元,北京饭店出资4亿元。

 

    当时因客观原因,新华保险公司采取了隐名投资的方式,由新华保险公司委托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新产业公司以各自名义分别向紫金世纪公司出资3亿元,资金由新华保险公司提供。

 

    紫金世纪公司成立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新产业公司作为紫金世纪公司工商注册上载明的名义股东,分别代新华保险公司持有紫金世纪公司3亿股股权,新华保险公司为股权的所有者和实际股东,并实质上享有并承担法律和紫金世纪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股东权利和义务。在紫金世纪公司经营过程中,新华保险公司向紫金世纪公司派出了管理人员,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职务,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6年,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新华保险公司分别与新产业公司、西部信用担保公司协商变更股权登记事宜,新产业公司持有的3亿元股权很快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就变更股权问题产生纠纷,新华保险公司将西部信用担保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股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新华保险公司与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之间的代持股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新华保险公司实际进行了出资和实际经营;对西部信用担保公司代持股的行为,紫金世纪公司及其各股东均知悉且同意,足以证明新华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成为紫金世纪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故新华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变更股权登记,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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