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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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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7日   阅读次数:4241   作者:管理员

武中法[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年1月6日   生效日期:2021年1月6日

各区人民法院、区税务局:

现将市法院与市税务局就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会商后形成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企业破产税收债权申报

(一) 清查核对税收债权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如无法确定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税务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区县级税务机关如非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日内将申报债权通知转至主管税务机关或武汉市税务局。管理人不应重复、多头发出申报债权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债权通知后,应当依法清查、核实企业在武汉市范围内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税务机关掌握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及罚款。

(二)依法申报税收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时提供收取债权分配款的账号。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登记确认税收债权

管理人应当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事项,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以便管理人核对。管理人核对后对税收债权仍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如管理人知悉、掌握债务人企业存在有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欠缴税款、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也应告知税务机关。管理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规范企业破产征管服务流程

(一)信息查询及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税收信息查询、税收政策咨询的服务和便利。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通办。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税务注销线上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二)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企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债务人企业账簿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状态期间的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办理撤销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债权申报时,如发现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办理相关涉税处理事项。

(三)纳税申报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将企业应补缴税(费)及罚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相关税(费)依法按照共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

(四)发票领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管理人应持法院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在有关事项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接管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发票,不得发生丢失、违规开具等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附列资料。

企业清算备案后,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以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完成清算申报。

(六)税款入库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七)破产清算后的税务注销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

三、支持企业破产重整

(一)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二)纳税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并向重整企业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税务机关可充分运用与银行间的纳税信用应用机制,将修复后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相关银行推送。

四、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破产重整及和解事项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重组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破产处置中的其他事项

(一)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启动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

(二)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时解除该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已采取强制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原顺位恢复相关强制措施。

(三)管理责任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武中法〔2019〕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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