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是我们现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的现象,它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规定,“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犯罪。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可能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涉嫌抢劫罪。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抢夺罪。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交通肇事罪。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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