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不得投资股市
2011年09月10日 04:52 证券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同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据悉,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于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暂行办法明确,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同时,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参股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从事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根据暂行办法,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
在激励机制方面,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