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7号)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
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家祥兼任主任,承担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日常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集中办公,实行“封闭运行”。市城改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
2.负责起草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有关配套政策;
3.负责办理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建设、房产的审批手续;
4.负责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5.负责研究解决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7.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区域内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做好改造成本的测算;负责组织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等工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改造实施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各村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对拆迁安置和改造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和成本测算;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初步改造方案和改造规划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
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市城改办及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城中村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中村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的调查和审核,编制改造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
2.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成本测算、土地资源的整合调剂和建设强度的综合平衡,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市城改办组织论证及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市城改办组织办理项目立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还建及产业项目的“一书一证”、用地预审、用地报批、供地方案报批、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具备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挂牌。
4.区人民政府依据改造规划或改造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
(二)旧城改造工作程序
1.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拟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户籍、房屋、土地等基础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提出旧城改造备选项目及初步改造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改办,经组织论证和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和用地批复。
2.市城改办组织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拆迁审批等相关手续。
3.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由市城改办组织审查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挂牌。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造工作。
(一)分解任务,明确目标。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目标任务要求,抓紧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方案,倒排工期,综合平衡,整体推进。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将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优化环境,大力招商。各区人民政府要花大气力做好招商工作,建立招商引资机构,搭建区级融资平台,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一批实力强、信誉好、资质高的知名企业、重点项目投资落户。要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市场来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多渠道、多模式吸纳社会各方资金来参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
(三)科学组织,有序拆迁。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实行净地挂牌,确需将未完成拆迁的城中村先行挂牌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批准后实施。对先行挂牌的项目,要在挂牌文件和摘牌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用地单位在1年内完成拆迁工作,摘牌1年内未完成拆迁的,取消其取得用地的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实行实物安置的,要优先抓好还建房的建设,市城改办和有关部门对还建房项目的审批手续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有序的氛围,依法拆迁,有情操作。做好拆迁安置和过渡期居民生活的统筹安排,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四)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公开,对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确保每一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和群众满意工程。
(五)完善鼓励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在城中村改造中,因村土地资源不足,需要通过整合村以外土地进行综合平衡的,其整合用地的土地收益,由市城改办根据成本测算的结论提出减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减免。
对各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融资进行贴息,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改造量确定各区的融资贴息规模,融资贴息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复城中村改造规划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可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在本通知印发之后获得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的,从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以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对2010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200万元;对2011年12月前完成城中村改造目标的,完成一个村奖励100万元,由区人民政府对目标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六)加强监管,严格考核。要加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不力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
本通知由市城改办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