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案
参考: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2008年7月1日,省国土资源厅对湘潭高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情况查明如下:
2002年9月,湘纺资产启动筹备组与高新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将原湘纺科研所生活区范围内16亩土地及房屋作价252万元由高新公司进行开发,并以湘纺名义办理有关开发建设手续。2003年3月,在未办理新建商品房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高新公司将已建成的5栋222套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并与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2006年2月始,高新公司以原湘潭纺织印染厂资产重组和职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具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将兴江花苑项目用地保留划拨土地。同年11月,补办了分户划拨土地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高薪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名义,在兴江花苑项目建设中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16亩(1066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没收违法所得458681元(高新公司于2006年6月已缴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85000元可相应扣减)。